北京市移民及出入境服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市移民及出入境服務行業協會是由北京東方傑聖咨詢有限公司、中智國際商務發展中心及在本市從事出入境服務的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北京移民及出入境服務領域的合法機構,共同維護首都出入境服務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北京出入境服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衆、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3号。
本會的網址:www.bjeesa.org,微信公衆号CRJXH-BJ。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專業培訓、咨詢服務、承辦委托、編輯專刊。具體為:
(一)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信息溝通和行業協調,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
(二)提供業務指導、咨詢服務,組織會員單位國外考察、信息交流,幫助會員單位拓展經營市場,營造市場氛圍;
(三)開展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資格認證;
(四)建立行業誠信系統,制訂行業規範、自律公約,包括處理争議的規則和程序,受理申請人投訴,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行為依法采取自律措施,或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五)依法代表行業内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維護公平競争的調查建議和實施措施,并協助其完成相關的工作;協助政府執法部門堅決取締無經營資質機構從事相關行業活動;
(六)溝通會員單位與政府、社會各界、外國有關機構的聯系,對行業内外相關經營事項進行協調,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維護會員單位利益;
(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其他與行業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八)按照法律法規,履行政府部門授予的社會管理職能。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和企業誠信建設等工作;
(九)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事務。
業務範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市從事移民及出入境服務業務,具有一定的經營服務規模、穩定的經營服務、渠道和良好的經營業績的企業單位;
(四)在本行業領域内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
(三)由理事會讨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牌匾或會員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遵守執業行為規範,接收本會的監督和檢查;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業務範圍、工作目标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産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标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七)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将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 20% 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确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30%;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标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5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産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拟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隻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财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内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洩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财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産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産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确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 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産生,人數為11-2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3個月召開1次會議,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副會長6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可以由執行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内,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拟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拟訂内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适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 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内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産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産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産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财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财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财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 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各項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内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内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标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并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會重大資産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緻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财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緻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财産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全部資産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内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确保正确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四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内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衆監督。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内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标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内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26日第四屆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移民及出入境服務行業協會
二O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