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核事故應急工作實行國家、地方和核電廠(其它核設施)三級管理體系:
a) 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b) 核電廠(及其它核設施)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地方核事故應急委員會
c) 核電廠(其它核設施)營運單位設立應急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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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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